1 总则


1.0.1 为提高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水平,满足食品加工安全与卫生的要求,制定本规范。
1.0.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的鸡、鸭、鹅等家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。
1.0.3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必须符合卫生、安全、适用等基本条件,在确保操作工艺、卫生、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的条件下,做到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、节约能源、维修方便。
1.0.4 禽类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可按表1.0.4分级。
表1.0.4 禽类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分级
表1.0.4 禽类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分级
1.0.5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卫生要求,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,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》GB 14881的有关规定,出口注册车间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》GB/T 20094的有关规定。
1.0.6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,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
条文说明
 
1.0.2 本条文规定的适用范围未含火鸡和鸟类,具体设计中可参考执行。
1.0.4 本条根据目前对国内外禽类屠宰加工行业的调研情况,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《工程设计资质标准》(建市[2007]86号)中对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的划分,确定按小时屠宰量对禽类屠宰规模重新进行了划分。近些年国内鸡屠宰加工发展较快,屠宰产能明显增加,而鸭、鹅的屠宰发展较慢,屠宰产能增加不显著。
    (1) 目前国内行业禽类屠宰建设规模越来越大,根据国内近五年内屠宰工程项目的统计资料,每小时鸡屠宰10000只以上生产线项目越来越多,鸡屠宰已形成大规模生产的趋势。
    (2) 根据对欧洲等国的考察结果,欧洲的主流的鸡屠宰线为12000只/h和13500只/h。
    (3) 对鸡每小时屠宰量在3000只以下,鸭、鹅等每小时屠宰量在2000只以下的屠宰与分割车间,本条不一定适用,但规范中有关环境卫生、肉品质量控制、兽医卫生检验等条文应完全适用。
1.0.5 肉类食品加工对食品安全及卫生的要求非常高,涉及的规范及标准各专业也比较多,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有关规范的关系。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中对卫生的要求,除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本规范外,还需同时执行相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、规范。
1.0.6 根据国家对编制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,为了精简规范的内容,避免重复,凡引用或参见其他全国通用设计标准、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内容,除必要的以外,本规范不再另立条文,故在本条中统一作了交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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